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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再次出卖租赁物时,是否仍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3 23:29:1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出租人在首次出卖时应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物并告知具体的出卖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以便承租人决定是否购买,这无任何争议。但是,出租人再次出卖已租赁房屋的,上次通知对再次出卖是否仍然有效力,出租人是否需要再次通知承租人?

  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该条已废止)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对该通知应理解为在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同时应当告知具体的出卖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以便承租人决定是否购买。实践中,出卖房屋并非能一次成功,若出租人在首次出卖不成功的情况下再次出卖,是否仍应再次履行通知义务。这应根据不同情况也应有所不同。

  1.当出租人首次通知时,承租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承租人表示在任何价格或条件下都不会购买时,出租人再次出卖时可以不再通知承租人。

  2.当出租人首次通知时,承租人没有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只是认为价格或条件有待讨论,这种情形下,出租人再次出卖仍应再次通知承租人,前次通知对再次出卖行为无效。因为承租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表明承租人在相应价格及条件下仍可能愿意购买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再次出卖房屋若不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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