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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承租人有权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9 22:56:45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2013年5月,赵敏与刘川枫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套非住宅房屋出租给刘川枫用于经营个体餐馆,租期5年,合同中并未对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属进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后,刘川枫办理了个体户登记手续,开始对外经营。2014年1月,刘川枫承租的房屋被拆迁,赵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120万元的停工停业损失补偿款。刘川枫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赵敏诉至法院,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法院支持了刘川枫的诉讼请求。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方案中往往会涉及停产停业补偿项目,主要用于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主要法律依据是:

  1、《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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