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承租人可以哪些情况下解除合同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承租人可以哪些情况下解除合同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44:04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

  (2)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3) 交付的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4) 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