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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出租人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44:4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2)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3)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或约定的期限的;

  (4) 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 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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