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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维修租赁物影响租赁物的使用可以调整租金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3 10:11:15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因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应当依照约定。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合理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因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损坏,出租人不负维修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向出租人提出维修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出租人应当在该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拒绝维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已经垫付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应当依照约定,在此情况下,不存在维修租赁物影响租赁物的使用要求调整租金问题。没有约定的,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地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地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由承租人维修的,当然予以认可。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对价给付,如果因维修,无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维修,还是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影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收益的,所影响部分对待给付的基础不存在,就应当相应的减少租金的给付,或者采用与减少租金等同效果的延长租期的方式。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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