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期一定要有明确的期限 口头续约也应约定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10:10:4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安女士家在外地,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长春工作。安女士找到工作后,就开始在单位附近寻觅房子居住。经过数次看房,安女士终于找到了一套价位很合适的房子,但是由于是第一次租房子,安女士不知道房东是否好相处,房子住着是否方便,也不知道工作是否稳定,所以,在安女士的一再要求下,仅仅签订了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紧张的工作中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半年的租期就到了,这期间安女士因为工作出色早已转正,并且职位还晋升了一级。但由于工作繁忙安女士没有时间找房子,而且她觉得住现在这个房子还挺方便的,所以安女士与房东以口头方式达成了续租协议,但是由于续租协议未落实在书面上,而且安女士在与出租方通电话时因时间紧迫,仅仅约定继续租房子,租金由安女士按月转至出租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里,并没有约定租期。
当安女士又住了6个月后,出租方跟安女士提出由于物价上涨、物业费上涨等各种因素,要求上涨房屋租金,安女士当然不同意,要求继续以原来的价格续租房屋。但是出租方称,如果安女士不同意上调租金,那么房子将不再租给安女士,要求安女士在月底租期到时搬迁,安女士想问问口头约定续租协议,在没有约定租期的情况下,出租方能否要求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或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案例分析
因口头没约定租期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表示:出租方不能单方要求安女士承担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是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解除与安女士的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方向安女士人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在法律上属于改变同一合同项下合同某个具体内容的要约,而不属于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关系的要约。
租金标准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故只有在安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租金标准才能从安女士同意时起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安女士如果不同意增加租金,出租人此项要约不能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所以,出租方不能要求承租人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租赁合同。
安女士家在外地,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长春工作。安女士找到工作后,就开始在单位附近寻觅房子居住。经过数次看房,安女士终于找到了一套价位很合适的房子,但是由于是第一次租房子,安女士不知道房东是否好相处,房子住着是否方便,也不知道工作是否稳定,所以,在安女士的一再要求下,仅仅签订了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紧张的工作中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半年的租期就到了,这期间安女士因为工作出色早已转正,并且职位还晋升了一级。但由于工作繁忙安女士没有时间找房子,而且她觉得住现在这个房子还挺方便的,所以安女士与房东以口头方式达成了续租协议,但是由于续租协议未落实在书面上,而且安女士在与出租方通电话时因时间紧迫,仅仅约定继续租房子,租金由安女士按月转至出租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里,并没有约定租期。
当安女士又住了6个月后,出租方跟安女士提出由于物价上涨、物业费上涨等各种因素,要求上涨房屋租金,安女士当然不同意,要求继续以原来的价格续租房屋。但是出租方称,如果安女士不同意上调租金,那么房子将不再租给安女士,要求安女士在月底租期到时搬迁,安女士想问问口头约定续租协议,在没有约定租期的情况下,出租方能否要求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或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案例分析
因口头没约定租期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表示:出租方不能单方要求安女士承担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是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解除与安女士的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方向安女士人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在法律上属于改变同一合同项下合同某个具体内容的要约,而不属于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关系的要约。
租金标准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故只有在安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租金标准才能从安女士同意时起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安女士如果不同意增加租金,出租人此项要约不能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所以,出租方不能要求承租人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租赁合同。
- 几种不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 出租方拟将出租房屋改造他用的,是否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重建或改造”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 房产律师解析:租赁小产房法律风险知多少
-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承租方提前退房如何处理?
- 出租人拒绝收取租金,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其收取租金?
- 出租屋空气不合格能要求解约吗,当然可以。
- 请求确认出租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应否对业主租金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 承租人违反合同主张的滞纳金准明显过高的,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整数额?
- 房产律师解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提前退租的九大情形
- 承租人仅对部分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实现,是否符合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