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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期一定要有明确的期限 口头续约也应约定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10:10:4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安女士家在外地,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长春工作。安女士找到工作后,就开始在单位附近寻觅房子居住。经过数次看房,安女士终于找到了一套价位很合适的房子,但是由于是第一次租房子,安女士不知道房东是否好相处,房子住着是否方便,也不知道工作是否稳定,所以,在安女士的一再要求下,仅仅签订了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紧张的工作中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半年的租期就到了,这期间安女士因为工作出色早已转正,并且职位还晋升了一级。但由于工作繁忙安女士没有时间找房子,而且她觉得住现在这个房子还挺方便的,所以安女士与房东以口头方式达成了续租协议,但是由于续租协议未落实在书面上,而且安女士在与出租方通电话时因时间紧迫,仅仅约定继续租房子,租金由安女士按月转至出租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里,并没有约定租期。

  当安女士又住了6个月后,出租方跟安女士提出由于物价上涨、物业费上涨等各种因素,要求上涨房屋租金,安女士当然不同意,要求继续以原来的价格续租房屋。但是出租方称,如果安女士不同意上调租金,那么房子将不再租给安女士,要求安女士在月底租期到时搬迁,安女士想问问口头约定续租协议,在没有约定租期的情况下,出租方能否要求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或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案例分析

  因口头没约定租期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表示:出租方不能单方要求安女士承担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是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解除与安女士的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方向安女士人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在法律上属于改变同一合同项下合同某个具体内容的要约,而不属于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关系的要约。

  租金标准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故只有在安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租金标准才能从安女士同意时起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安女士如果不同意增加租金,出租人此项要约不能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所以,出租方不能要求承租人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租赁合同。

  安女士家在外地,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长春工作。安女士找到工作后,就开始在单位附近寻觅房子居住。经过数次看房,安女士终于找到了一套价位很合适的房子,但是由于是第一次租房子,安女士不知道房东是否好相处,房子住着是否方便,也不知道工作是否稳定,所以,在安女士的一再要求下,仅仅签订了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紧张的工作中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半年的租期就到了,这期间安女士因为工作出色早已转正,并且职位还晋升了一级。但由于工作繁忙安女士没有时间找房子,而且她觉得住现在这个房子还挺方便的,所以安女士与房东以口头方式达成了续租协议,但是由于续租协议未落实在书面上,而且安女士在与出租方通电话时因时间紧迫,仅仅约定继续租房子,租金由安女士按月转至出租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里,并没有约定租期。

  当安女士又住了6个月后,出租方跟安女士提出由于物价上涨、物业费上涨等各种因素,要求上涨房屋租金,安女士当然不同意,要求继续以原来的价格续租房屋。但是出租方称,如果安女士不同意上调租金,那么房子将不再租给安女士,要求安女士在月底租期到时搬迁,安女士想问问口头约定续租协议,在没有约定租期的情况下,出租方能否要求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或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案例分析

  因口头没约定租期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表示:出租方不能单方要求安女士承担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是出租方有权选择不续租,解除与安女士的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方向安女士人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在法律上属于改变同一合同项下合同某个具体内容的要约,而不属于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关系的要约。

  租金标准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故只有在安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租金标准才能从安女士同意时起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安女士如果不同意增加租金,出租人此项要约不能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所以,出租方不能要求承租人按其提出的租金履行租赁合同。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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