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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43:17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北京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a、在香港申办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b、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北京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c、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原件);

  (5)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证件(复印件);

  (6)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原件)。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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