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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21:11:2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 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投资总额低于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5 %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 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 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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