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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强迫交易被判刑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21 23:58:54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2012年7月,被受骗房主和租客称为“黑中介教父”的林某,因犯强迫交易罪,由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手下的两名得力助手也因分别犯强迫交易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南京林某成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先让其员工以个人名义租房,获取房源后,打隔断群租敛财,房东发现欲收回房屋时,中介人员采取换锁、卸门等手段,强迫房东交纳违约金等方式换取房屋使用权,随即又采用破坏财物、拆除隔离等方式强迫房客退租。林某9个月共蒙骗房东租客数十人,警方在林某办公室里发现18个账本,粗略计算一年已签订5万多份租房合同,同时还发现大量法院的败诉判决。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本案被告林某利用其设立的房屋中介公司强迫他人交易,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房屋租赁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衡,催生了这一领域的利益群体:

  (1)出租人利用其掌握的稀缺房源坐收租金,只关注租金的最大化,根本不去关心承租人的资信情况,以致实践中竞有业主将房屋出租给恐怖分子、流窜犯、传销人员、黄赌毒犯罪分子以及其他非法经营人员,造成社会安全隐患。

  (2)房屋中介机构为获得出租人房源信息,不惜让其员工冒充求租人,高价从出租人手中获得房源,而后再通过分租、转租变相抬高租金,从中渔利。房屋租赁市场经过中介倒手后,价格差已然形成。价格差越大,中介获利越多。当然房主也是情愿的,因为中介将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提高,自己也是受益者。

  南京房产律师强调,房子租出去,收获的应当是租金和放心。目前,许多地方对房产中介实行的是市场准入制度,但难以实现房屋租赁市场的有效管理。房屋中介作为企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成本只能转嫁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驱动促使其必须拉大价格差才能获取利润的最大化。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中建议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当然,还需核实出租人、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以确保交易安全;还需让出租人意识到房屋出租不仅仅是租金回报,而且应当有风险意识,遵循的不是“价高者得”,而应当是“优质租户”。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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