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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押金应当退还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2-10 23:24:5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2013年9月,原告南京某公司(乙方)与江苏某生物药业公司(甲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向乙方收取押金2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2014年3月28日,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声明厂房即将拆迁,请租户于2014年4月30日搬迁完毕。接到通知后乙方并未搬离,双方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11月,甲方再次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租户及时交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否则将断水断电等。

  乙方据此认为,甲方以断水断电的方式迫使其解除租赁合同,行为严重违约。乙方于2016年1月搬离,次月诉至六合区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甲方退还房屋押金2万元,同时赔偿房屋装修等经济损失18万余元。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江苏某药业公司辩称,2011年年初接到政府部门停产通知,后政府部门未下达正式拆迁通知,故与南京某公司等租户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011年11月30日再次发出通知,是要求各租户继续交纳房租、水电费,并没有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因原告没有与己方办理租赁合同解除手续,也没有交还租赁房屋,应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还房屋押金的诉求不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药业公司行为不构成违约,但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涉案租赁合同正式解除。判决药业公司退还南京某公司押金2万元。

  南京专业租赁律师认为,本案焦点是,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押金”是违约定金还是违约金。实践中,经常对押金概念的理解错误。比如说,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在约定租金的同时还约定了如留置金、担保金、押金、押租金、保证金、订约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一旦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便以合同中约定的押金不退条款,将押金作为定金,拒绝退还。

  南京专业租赁律师指出,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旅客住店合同等数量有限的合同中,定金适用广泛。押金和定金的区别如下:

  押金的主体是承租方单方,相当于一种单向担保,涉及租金、租赁物、损害赔偿,产生返还或抵扣的法律后果,具有补偿性。而定金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给付定金方和接受方的双向担保,具有惩罚性。押金主要有三种法律性质,包括履约保证金、使用保证金和恢复原状保证金,是对双方顺利履行完合同的财产担保。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表述为适用“定金”,也没有其他约定适用定金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定金。实践中承租人交付押金的目的可能有:保留空置的房屋,不再另行出租给他人,相当于履约预订金;不及时缴纳房租时抵为租金,相当于担保租金;房屋租赁到期后,拖欠水电费或房屋内物品损坏的赔偿金,相当于预付的赔偿金。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没有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由不存在损坏物品或拖欠水电费的情节,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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