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标准如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标准如何规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21:12:3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四级资质标准 :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3.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4.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5.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