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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行政规制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0 15:00:47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行政法规、规章对房屋租赁合同行政规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确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主管机关是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至于租赁合同的内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非住宅房屋(即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完全通过市场自主调节。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该证书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因房屋租赁证制度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制度,造成审批手续的烦琐和行政成本的增加,被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取消,只须登记备案即可。应当说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手续,但登记备案制度仍然保留。为加大监管力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还设定了行政处罚权:违反本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9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说,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上升到设置行政处罚权的程度,足见住房和建设部对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重视。

  全国各地方政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纷纷制定了地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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