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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能否主张对整体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31 17:40:22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承租人的部分租赁权所派生的优先购买权不应限制所有权人对其余部分的处分,承租人只能对其承租的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整体转让的租赁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初衷和当时环境是不动产资源的匮乏,立法追求的主要是生存和安全价值,是对一种基本社会秩序的维护。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仅仅是为了保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对所有权人已出租标的所有权权能进行限制,而并非对所有权人的权利作无限扩张的限制。因此,只有当所有权人选择将房屋分割出售时,才受到优先购买权的制约。这样一来,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整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虽然部分承租人也是承租人,但对“出租房屋”的理解,只能是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其空间效力只及于承租范围内的房屋,承租人对此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未承租的其他房屋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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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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