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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作者: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5 09:49:3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对于双方订立了长期租赁合同,但约定如果承租方逾期十天不缴纳租金,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旦承租方逾期未缴纳租金,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存在两种观点: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出租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因为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约定了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出租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由于传统的观念,对解除合同是否影响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顾虑,对当事人的约定审查过于严格。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解除属任意性法规内容,如果公共利益没有法律上的限定,就应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一般应予以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就合同解除条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定的解除情形。虽然在《合同法》分则当中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了规定,但也不能因此认为当事人没有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权利,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有权利自行约定的,法律只是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条件进行了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自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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