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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10:20:3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案例:2010年12月1日,宏星公司将属下的一栋办公楼和厂房租给了汇海公司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年租金100万元。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须向对方支付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后来,由于汇海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双方在2012年3月1日签署交接书,汇海公司搬离了原来租的办公楼和厂房,但却没有付清到搬离之日止的租金。

  宏星公司将汇海公司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宏星公司和汇海公司两家公司租赁的物业虽然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汇海公司应当补付2012年1月1日至3月1日的租金,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汇海公司补付租金并向宏星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提醒: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房屋如果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便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也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时,应审查出租人是否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出租人没有取得许可证,则租赁合同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由于无效合同不能援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难以获得赔偿。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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