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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过程中纠纷的相关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58:48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一、1、在合同法中,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的处理是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未明确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省高院的立场是出租人只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能确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为无效合同。最高院的对于此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是六个月。

  2、出租人解除合同后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超额收益。

  3、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情形中,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二、1、即使出租人同意转租,但如果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期限超过了一手合同期限,超过的期限无效。

  2、同意转租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归属于次承租人。

  三、无论是出租人同意转租还是不同意转租,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无效、期满终止、解除下都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省高院规定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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