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哪些的房屋不得出租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哪些的房屋不得出租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40:43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