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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屋出租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39:37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屋出租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出租的,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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