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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条件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38:4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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