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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不成拆阁楼 单方承诺需谨慎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10:28:1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潘翔从原出租人手中支付钱款取得阁楼,在门面抓让后,后出租人郭华因潘翔拆除阁楼而起诉至法院。5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了郭华要求潘翔支付恢复阁楼费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潘翔从九江某开发公司处接手了九江某楼盘门面从事汽车装潢,同时支付了相应转让费(包括九江某开发公司搭建的阁楼)。在租赁过程中,该门面被出售给郭华,郭华与潘翔达成了书面承诺,由潘翔在三个月内负责门面转租,并由潘翔支付期间的租金,潘翔同时承诺如转租不成,则无条件退出门面,保持原样。潘翔支付了一个月租金,将门面内阁楼拆除后退出了门面。郭华认为潘某违反承诺,擅自拆除了阁楼,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翔给付两月租金、利息及恢复阁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翔虽然出具了承诺保持现样的承诺,但该承诺属于赠予性质,具有可撤销性。该阁楼系潘翔花费相应对价从九江某开发公司处获得,其有权进行处置,其拆除行为对郭华利益不构成损害,对门面未造成损害。故法院对郭华要求潘翔支付租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了支持,驳回了郭华的其他诉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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