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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6 21:09:0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承租人承租房屋的主要目的就是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出租人必须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出租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一般都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交付房屋的条件和房屋用途,如对于居住的房屋,需要安装空调;对于商业用房,冬天能够供暖等,有的还有其他特殊条件要求。出租人交付的租赁房屋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能够达到使用目的。这是出租人的首要义务。《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双方补充协议执行;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再应视情况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出租人除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租赁房屋之外,还要保证该房屋适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目的。如不适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则承租人的目的无法实现,实与未为交付无异。譬如,约定以营业为目的而为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不得交付仅适于居住而不适于营业之房屋。当然,出租人在将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租赁房屋交付于承租人之后,出租人不仅负有消极的不得妨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而且还负有承担对租赁房屋在租赁其间的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条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双方补充协议执行;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应视出租人交付房屋的情况来确定处理方案。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一定缺陷,且该缺陷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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