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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答:针对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50:2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拖欠租金未达 6 个月的,针对该违约行为,出租人初要求其支付租金外,还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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