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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姬传生律师介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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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南京房屋租赁是房产律师网专门栏目,由南京首席专业房地产律师姬传生解读房屋租赁合同.为南京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南京房产租赁合同订立的技巧,就如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从专业房产律师角度解析房产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供南京房屋租赁当事人借鉴参考.

  • 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益费用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6 21:15:41 来源: 阅读:92 次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依此规定,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 租赁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6 21:09:01 来源: 阅读:173 次

    承租人承租房屋的主要目的就是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出租人必须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出租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一般都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交付房屋的条件和房屋用途,如...

  • 承租人延期交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5 09:58:44 来源: 阅读:139 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收益,承租人也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为避免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一般租赁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金的支付期限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以小时计算。租...

  • 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存时的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5 09:56:20 来源: 阅读:217 次

    《民法通则》规定成立法人需有自己的场所,实践中办理营业执照等均需出示经营场地的证明。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多在于经营或办公,因此,签订租赁合同与注册成立公司在时间节点上的不同,导致大量以经营为目的的租赁合同中签约的承租人...

  • 租赁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作者: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日期:2017-05-15 09:49:39 来源: 阅读:187 次

    对于双方订立了长期租赁合同,但约定如果承租方逾期十天不缴纳租金,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旦承租方逾期未缴纳租金,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存在两种观点: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出租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因为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约定了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 拒付租金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5 09:45:18 来源: 阅读:170 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

  • 非法转租租金价差的实务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4 21:33:55 来源: 阅读:251 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请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是否予以支持?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而将租赁物全部或者一部分出租给次承租人(接受转租...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租金(使用费)的认定标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4 21:30:45 来源: 阅读:232 次

    于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是否应予支持的裁量权归属于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从而合理...

  •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租金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4 21:29:05 来源: 阅读:235 次

    出租人对租赁物应当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即出租人有权出租租赁物,应当保证第三人在租赁期间不能就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

  • 租赁物毁损的原因,是否影响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日期:2017-05-13 10:17:10 来源: 阅读:141 次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简称为维修义务,有些立法称作修缮义务,是指租赁物毁损致不适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时,出租人应予修复的义务。 出租人维修义务的成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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