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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住宅挪作他用并导致相邻房屋损坏的,如何解决?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1 09:05:02    当前栏目:相邻权益    来源:    阅读:
将住宅挪作他用并导致相邻房屋损坏的,如何解决?
【案情】
    杨东和周伟是上下楼邻居。周伟从事热带鱼的经营活动,2006年上半年开始,周伟逐渐将其底层房屋全用于饲养热带鱼,室内除留有一人宽的走道外,其他地方从地面到房顶都叠放了鱼缸,用于饲养热带鱼。由于热带鱼对温度有一定构要求,同伟在房氏添置了供暖设
备,使室温常年保持在30摄氏度左右。1年后,楼上的杨东家中出现了地板开裂、墙面霉变发黑、电线短路等情况。双方发生争执,经交涉未果,2007年10月,杨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伟将其房内鱼缸搬迁并赔偿损失。经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确认由于周伟将住房改为饲养热带鱼,因此室内长时间温度偏高,空气较潮湿,通风不畅,水珠凝结在木地板、墙面上,从而引起楼上杨东房屋地板开裂、墙脚霉变、插座等受潮损坏的现象。
【争议观点】
    原告杨东诉称,由于被告将住宅挪作他用,导致自己的房屋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恢复住宅的正常使用。
    被告周伟辩称,原告的房屋受损不排除房屋自然老化和自然损坏因素的影响,与被告在室内饲养热带鱼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将鱼缸从房屋内迁出,依据不足。
【南京房产律师】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吸收了《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4条)。
    所谓相邻关系,其实是一种权利,所以也可以称之为“相邻权”,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这样,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
    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目的出发。(二)团结互助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互帮互助,兼顾相邻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绝非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而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促进、改善这种共存的现象。因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发生争议的,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三)公平合理原则。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事无巨细的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在本案中,周伟作为相邻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合理地使用房屋,避免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和损坏。由于其在房屋内从事饲养热带鱼的经营活动,导致杨东房屋受潮损坏,出现了地板开裂、墙面霉变发黑、电线短路等情况。周伟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精神,给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杨东要求其鱼缸搬迁并赔偿损失,理由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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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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