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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新建占用公共通道 多年邻里为通行对簿公堂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9 10:11:52    当前栏目:相邻权益    来源: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韦苏宏) 黄某与农某是门对门邻居,两家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但是,因农某旧房重建时超出双方约定的通道预留宽度,导致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最终两邻居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排水、通行权纠纷案。

  黄某与农某的房屋系前后相邻,两家建造的房屋均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11月,农某将旧房推倒重建,因占用旧房后的空闲地与黄某产生矛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以两家阳台滴水线为界,在两户之间预留约6米宽的过道作为公共通道,但当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协议书送达农某时,农某反悔并拒绝签收协议书,理由是该通道为是集体所有,在不影响相邻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其有权使用,故在重建房屋时将房基和楼梯向过道延伸,预留约1.5米宽的过道作为公用通道。为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农某拆除违反协议并影响其通行、排水的建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农某在建房过程中扩大了原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占用村集体的部分空闲地,因该土地范围使用权不属黄某,且农某建房后预留的公用通道,没有影响黄某的通行与排水,也没有影响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采光、排水,故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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