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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效力如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8-17 09:39:22    当前栏目:相邻权益    来源:    阅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不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对于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效力仍然可以认定为有效。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理由如下:
    首先,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关系,承包土地并不因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而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民法保护所有权、维护民法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来说,这一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人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从内涵上理解,互换就是两次“转让”,因为原承包方脱离了原有的承包合同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那么既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都不予限制,而对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却要限制,其在法理上明显有失偏颇。
    再次,已经有地区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最后,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既没有损害互换者的利益,也没有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适当突破这一界限,认定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有效性。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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