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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经由相邻房屋安装管道的,能否要求房主给予便利?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1 09:08:03    当前栏目:相邻权益    来源:    阅读:
需要经由相邻房屋安装管道的,能否要求房主给予便利?
【案情】
    古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于整栋大楼的顶层。由于该房是开发商将原来的一套复式住房改造而成,所以没有液化气管道。同时,由于安全原因,物业又禁止住户利用电梯运送液化气罐。经协调,液化气安装部门准备自古晨的楼下即王伟家接通液化气管道。但是,王伟一直不同意。古晨诉至法院,要求王伟配合液化气安装部门完成室内液化气管道安装工程。
【争议观点】
  原告古晨诉称,依据法律规定,相邻业主之间应当为对方安装管线提供必要的便利,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特殊原因,原告安装液化气管道必须经过被告家中,这涉及到原告的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的问题,被告有提供便利的法律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相邻义务。  .
  ■被告王伟辩称,原告的液化气使用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不一定非要经由被告家中安装液化气管道。而且,液化气管道的安装势必给被告房屋的结构和使用造成一定的破坏,使被告的权利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房产律师】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里所的“必要的便利”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方便有必须或必要将己的权利合理延伸至对他人权利的利用,非得这种利用,就不能正行使不动产权利。   
    古晨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自王伟家中安装液化气管是否符合“必要的便利”标准。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古晨的屋中“有煤气管道,而且由于安全原因,物业又禁止住户利用电梯运送液气罐,这样一来,古晨就无法在家中使用煤气这种基本的家庭生活必需品,也就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充分利用。而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自古晨的楼下即王伟家接通液化气管道,这样既可解决古晨的液化气问题,也不影响王伟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这一诉求完全符合“必要的便利”标准。王伟应该给予提供这种“必要的便利”。
    同时,《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遭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翼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古晨在安设液化气管道时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特别是保障其房屋的安全,如因安设液化气管道给王伟造成损害,古晨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结果给予王伟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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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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