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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知识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8 21:42:24    当前栏目:房产新闻    来源:    阅读: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答: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在形象进度上完成一层施工,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2、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哪五项制度?

  答:1、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登记;2、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3、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4、房地产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5、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3、商品房预售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什么登记,取得什么证件?

  答:预售登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房屋权属登记分为那六项登记?

  答: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5、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享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6、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

  答:是指房屋所权人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典当等房屋他项权利的登记。

  7、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房屋权属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8、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9、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多长时间无异议的,才能补发新证?

  答:90日

  10、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的什么制度?

  答:登记发证。

  11、《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市政府多么号令发布?

  答:73号令。

  12、出售、了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归谁所有?

  答:职工个人。

  13、房屋他项权利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什么证明,共同申请他项权利注销。

  答:债务清偿。

  14、房地产交易包括哪三个方面?

  答: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哪年实施的?

  答: 95年1月1日

  16、房屋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答:1、被依法查封或者房屋所有权依法受限制的;2、权属不明或者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多少日内,持什么资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答: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18、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手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由登记机关予以吊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多少数额的罚款?

  答: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19、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除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其伪造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多少数额的罚款?

  答: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什么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答:土地使用权。

  21、什么是房地产抵押?

  答: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2、房屋他项权利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什么证明,共同申请他项权利注销。

  答:债务清偿。

  23、房屋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答:1、被依法查封或者房屋所有权依法受限制的;2、权属不明或者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答: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需向购买人提供哪些材料?

  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6、什么是房地产转让?

  答: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7、商品房建筑面积由什么组成?

  答: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8、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什么情况下出售、出租所得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答:在按房改策规定补交成交价与标准价差额及利息过渡为成本价后出售、出租的,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

  2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哪些文件资料?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1、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32、什么是房屋所有权登记?

  答: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33、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有什么规定?

  答:须提前9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一,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人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34、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答:1、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2、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中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3、擅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5、房屋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1、属于违法建设或者临时建设的;2、在公告期内提出房屋权属异议,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3、被列入拆迁范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哪些房屋登记属于变更登记?

  答: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座落及门牌号发生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哪此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答:1、权属有争议或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2、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有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8、出现哪些情况,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答: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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