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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汇总土地出让信息公开法律规定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14 16:51:44    当前栏目:房产新闻    来源:    阅读:

  现行的《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其中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重点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和土地证办理问题对这些项目的购房者来说符合第九条(一)、第十条(七)(八)、第十一条(一)所列举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应当主动公开。

  土地出让金收缴与土地办理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都知道土地出让环节猫腻多多,是腐败的重灾区,也是国家与民众利益易受侵害的重灾区。政府在这一环节的行为应该接受社会监督而主动公开。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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