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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30天内搬迁至少奖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24 19:41:50    当前栏目:房产新闻    来源:    阅读:

  [摘要] 南京市政府22日公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针对此前出台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一个附加规定,在拆迁评估价之外,就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主要涉及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南京市政府22日公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针对此前出台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一个附加规定,在拆迁评估价之外,就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主要涉及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新规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了鼓励更多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新规给出了很大幅度的奖励措施。如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区人民政府还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规定详细列出征收住宅房屋时提前搬家奖的发放标准。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南京市政府要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如果向街道承租了门面房开店,结果遇到了拆迁,究竟如何分补偿款?这次的办法明确,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其他年限各按相应标准确定支付比例。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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