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继承 再婚家庭共建宅基地如何继承,南京房产律师以案说法

再婚家庭共建宅基地如何继承,南京房产律师以案说法

作者:南京资深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3-17 23:02:21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和分割问题,也一直是一个法律上的难点。随着农村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展开,近些年由宅基地而引发的房屋分割纠纷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南京继承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充分展现了一位资深继承律师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丰富经验和过人功力,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南京继承律师最近所办理的下面一个案例,就是农村宅基地继承和分割方面的典型案例。
  
  农村居民张某的妻子严某早在十年前去世,他在2010年和王某再婚,并和他与严某所生的三个子女张大宝、张二宝、张某芳生活在一起。再婚时,三个子女都已成年。原本张某家中是典型的农村院落,所居住的房子是几十年前张某父亲所起的老房,共八间。后因年久失修、居住不甚舒适等原因,王某倡议将老房全部拆除,建成二层楼房一座。在介绍的过程中,不仅张某和王某付出了心血和劳动,张某的三名子女也参与了翻新建造过程,老房拆除所余的大量砖块被使用到了新的楼房之中,因此新购的砖块数量不多。在出资方面,用于购买砖块、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以及聘请木匠、泥瓦匠等专业人员等费用共计10万元,由张某和王某出资5万元,张某的三名子女共出资5万元。新房落成之后,一层由张某和王某居住,二层由张某的三名子女共同居住。后因为张某和王某的感情不和,王某申请离婚,并将张某和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该处房产。
  
  张某和三名子女委托南京继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南京继承律师指出,本案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离婚分割房产案件,而是具有继承因素的财产分割案件。首先,案涉房屋的前身张家老宅系张某父亲在数十年前所建造,张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继承该房屋,因此张家老宅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前妻死亡之后,其一半份额应该由张某和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老宅虽然拆除,但张某和三个子女都为新房的建造付出了资金和劳力的贡献,且建造新房的砖块大部分来自于老宅,新房产权的取得和老宅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在分割新房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上述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现在被告四人愿意将新房一层一间朝东的卧室、一间卫生间和厨房、交给原告使用,并与原告共享走廊和,楼梯等公用设施。
  
  人民法院在经过严肃的合议之后,基本认可了被告方的诉讼主张,判决由原告享有新房一层朝东卧室、卫生间和厨房,二楼由被告四人共同享有;公共区域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彼此之间不得妨害对方的合理使用。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