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继承离婚了,幼儿房产属赠予(未成年子女享有房产份额)

离婚了,幼儿房产属赠予(未成年子女享有房产份额)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04:53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案例】

  2005年3月,陈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07年6月他们的儿子出生。

  2008年9月,周某的好友出国准备出售其所有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陈某和周某商量后买下了周某好友的该套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陈某、周某及他们的儿子三人名下。

  陈某由于工作不顺利,逐渐染上赌博的恶习,2010年5月,周某向陈某提出离婚,陈某不同意,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中,周某提出儿子由其抚养,其愿意向陈某支付房屋价值的1/3钱款使其和儿子获得房屋完整的所有权。而陈某表示,房子是他们夫妻二人出资购买的,儿子尚未成年,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二人共有,故应当对房屋享有1/2的产权。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权利的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时,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会将未成年子女登记为产权人,有时会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鉴于未成年人不承担义务,因此,在确认未成年人权利份额时应区别不同情况: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该房屋视为三人共有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共同共有的,应认定按份共有;2、夫妻双方出资购房,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的,应该综合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可以从夫妻名下是否有其他住房、夫妻的经济状况等予以考量),除有相反的证据外,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财产;3、鉴于未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又因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4、未成年子女享有产权的房屋被出售,所得售房款应保留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周某双方感情不合,夫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双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鉴于周某的工作稳定,陈某收入较低,小孩尚年幼,因此孩子由周某抚养。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虽然陈某和周某儿子尚未成年,但陈某和周某将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的行为已构成赠与,故该房屋应当由三人共同共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