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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售后公房产权分割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8 09:39:12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大部分售后公房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下来的,而且购买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夫妻双方离婚的话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分呢?也不尽然,因为使用权房也是有一定价值的,使用权房是可以交换的,而且产权所有人不能收回,因此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这部分价值,具体而言根据使用权房取得方式不同,分割时按照下面的方案处理:

  (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二)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三)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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