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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纠纷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8 09:20:03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一 案情回放

  原告曹先生与被告谢小姐于2004年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曹先生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谢小姐在一家超市做会计,因双方在生活习性、家庭及文化背景、特别是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婚后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由起初的争吵与打斗最后发展成冷战并分居。原告曹先生于07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唯一的一套住房(房价100万元)判归男方所有。男方的理由是购买该房的钱是绝大部分是由男方的收入支付的,女方谢小姐在答辩状中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房产归女方谢小姐所有,谢小姐应补偿曹先生房款40万元3.诉讼费由曹先生承担。

  二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是较普通的夫妻财产分割案。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且都要求对房产主张权利,是本案的特点。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均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的”。故夫妻均有房产的处理权,这一点已在判决书中得到体现。

  (2)另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经济状况,依据上述法律,按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了判决。这也体现了《婚姻法》强调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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