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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10:51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键词:亲子关系

  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默认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案例

  同样拒绝鉴定案

  法院判决各不同

  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此前江门、梅州两地法院发生两起类似的案例,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李某在新会打工时认识男子王某,两人同居后怀孕,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意外流产。王某抛弃李某另觅新欢后,李某竟发现又怀孕并生育一子。此后,李某无力独自承担,起诉要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王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且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最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证实了两人之前的同居关系,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

  梅州男子赖某则因妻子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彭某却否认夫妻关系,还一口咬定孩子是前夫所生,坚持不肯做DNA鉴定。法院认为,赖某不能证明两人存在同居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的诉讼主张,既然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的亲密关系,现彭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依法不能强制进行鉴定,遂判决驳回请求。

  新规解读

  怀疑孩子非亲生

  母亲不鉴定将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孙军工介绍,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实际是对此予以了确认。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父亲认为孩子非亲生,而母亲不做亲子鉴定,将推定孩子非亲生。”这就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明确,避免了之前的没有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混乱局面。

  关键词:“小三”

  婚外同居补偿“二奶”条文被取消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以前案例

  “小三”打赢官司获情夫赠房

  2010年,广州法院曾经受理一单这样的案例:张某将夫妻共同房产协议赠与“小三”,妻子未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事前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如今赠与合同有效吗?

  法院认为,张先生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对其中一半产权及该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处分是有效的。虽然未将房产过户,“小三”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依法可认定张先生将该房一半产权及出售所得一半房款赠与“小三”。张先生未能在1年内行使赠与的撤销权,法院最终依协议将一半房款判给了“小三”。

  以前规定

  已经付了钱,别找“小三”要?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广州唐红炬律师认为,很多案例中都提到了“分手协议”,征求意见稿中由于法院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因此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相当于是,男方包养“小三”,在分手时,双方约定分手费是5万元。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没有权利去到法庭上起诉,但如果男方已经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个保护二奶的规定引起极大的争议,也受到普遍的质疑。

  新规解读

  不让“小三”“二奶”合法化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昨日公布最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将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剔除出去。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对此认为,这样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

  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律师分析,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男方已经付了钱给“小三”就不能要回来,实际上让“小三”合法化,与道德要求是不相符的,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司法解释(三)取消这一条文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其他新规

  夫赠妻房产,过户前可反悔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堕胎权大过丈夫生育权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简而言之,生不生孩子,由女方说了算。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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