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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女儿不愿搬 父亲被女儿告上法院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22:29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商报讯(记者 李双全 通讯员 饶国君)夫妇协议离婚,约定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共有房产给女儿。过户后,父亲一直没有搬走。正在上大二的女儿光靠母亲供养有困难,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搬出去。庭上女儿拟出4个调解方案,父亲均不接受,并称自己辛苦一辈子,享有居住权。昨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以父亲侵害了女儿合法权益为由,限期30天内搬出房屋。

  父亲拒绝提供求学经费

  女儿起诉索要房产

  现年43岁的陈中秋与吴明艳原系夫妻关系,住云阳县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县城一套120余平方米的共有房屋留给17岁的女儿陈晓露(化名),陈中秋不再承担女儿的一切费用。

  2010年7月,年满18岁的陈晓露将房屋产权过户在自己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父亲居住,自己则随母亲寄居在外公家。

  今年8月,陈晓露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搬出该房。并称,目前自己在高校读书,各项开支陡增,母亲难以继续供养她。她说,在多次寻求父亲力尽抚养义务被拒绝的情况下,只好讨回房屋,为自己的求学提供资金支持。

  陈中秋说,自己没有固定工作。离婚后,自己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较低,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辛苦一辈子,就挣这么套房屋”,并称,该房屋是用自己的补偿款、下岗补贴等买的,离婚时将房屋赠给女儿属实,但自己并没有放弃居住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女儿四套和解方案

  父亲均不同意

  鉴于此案较为特殊,矛盾争议较大、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尽力考量在依法维护公民权益的情况下,“修复”正在裂变的亲情。

  主办法官称,从本案审理过程中女儿的思想、情绪、想法不难看出,女儿的真正心思并非要将父亲赶出房屋,而是要求父亲从道义的角度支持自己读书。陈晓露在法庭上陈述,而自己仅有的、能支配的财产就是诉争的房屋。但是,这套房屋从明确权利人那天起,就一直没有真正拥有,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现在要父亲搬出房屋,也是生活所迫无奈之举。

  为此,女儿在法庭上提出过4种解决方案:一是将房屋变卖,变卖后的房款分作三份,原告及父母亲各得一份;二是父亲腾出房屋,另租小房居住,房租费在本套房屋出租后收益中支出;三是父亲仍在该房居住,只使用其中一间卧室,其余的卧室出租,收益供自己上学;四是父亲仍然使用房屋,但确定按月给予原告一定的费用。对以上方案,陈中秋表示都不同意。

  昨日,云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依《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陈中秋搬出住房,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要求在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履行。

  法官说法

  限期30天内搬出 法院细说理由

  古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父女在法庭上争执不下,矛盾交锋激烈。法院通过审理后初期也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离婚时协商将房屋赠女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赠与关系十分明确,且已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给原告,陈晓露已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陈中秋继续占有,妨碍了女儿物权所有权的行使,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倾向于本案原告系被告女儿,诉争的房屋是在离婚的特殊背景下赠与的。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亲缘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理不符。

  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表面上看起来陈晓露起诉父亲讨要房屋不近情理,但实际上其诉求正当、充分。目前,陈晓露正在上大学,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尚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需要大笔费用用于求学,作为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给予资助;陈中秋年过四十、正当年壮,无重大疾病或残疾,完全有劳动力养活自己、扶助女儿,谈赡养的依据不足,即使内心有什么恩怨矛盾,也不应该转嫁于自己的女儿。

  主办法官通过本案提醒市民,在当今离婚率高发的现实面前,应妥善处置夫妻财产或者共有债权债务。即使夫妻劳燕分飞,各自都有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职责与义务,应当防止“感情裂变”导致“亲情裂变”,伤害着下一代,得不偿失。摒弃恩怨与责备,一切从子女成长着想,换来的是亲情与安慰才是理想的结局。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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