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儿媳悔婚 赠与的房产该不该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20:31:1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次【案情】3年前,石明(化名)从澳大利亚留学回国后,在渝北区一单位工作,在网上认识了在银行工作的萧文(化名),两人很快发展成为一对恋人。对于心仪的女孩,石明对萧文疼爱有加。
2009年底,石明的父母见到萧文后很是喜欢,一眼就认定她是自家的儿媳妇了。见父母很是满意,石明想给将来的妻子一个惊喜,加上父母也非常喜欢这个准儿媳,石明的父母决定买套房子,支付首付款,以此作为将来小两口的居所。
经过数次看房,老两口看中了南岸区的一套房子,支付了17万多元的首付款。
为了给准儿媳一个惊喜,老两口还决定房产证上只写萧文的名字。
石明心想:以后一家人肯定会和和睦睦地生活在一起。
可好景不长。今年初,住在一起的石明和萧文本来到了谈婚论嫁之时,两人的关系却开始降温,甚至为一点芝麻小事吵架,最终分手。
石明觉得,既然已经分手,萧文就不能再住在“婚房”,就要她还房子走人。但萧文却让他走人,理由就是“这是当初你父母送给我的。”
两人反目成仇,石明起诉。
今年8月初,石明和父母一纸诉状将萧文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萧文立即搬走,如果不搬,则返还男方首付款、税收等共计19万余元。
“男方出资购房是一种赠与行为,将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已完成赠与,未有法定撤销情形,不应返还。”萧文针锋相对。
【法院意见】
承办该案的法官胡进分析该案后认为,对双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现在还不能断言,但不管怎样界定,都可能会对已形成的主流价值观带来一定的冲击。在原本美好的婚前交往中,恋人之间就多了心眼,少了愉悦;多了顾虑,少了信任。
和双方沟通后,胡进法官决定调解。
11月21日,在胡进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父母握手言和。女方答应“净身出户”,退还房屋;男方则支付她此前交纳的按揭款、物管费等共2万余元。
双方签订协议时,都有“物是人非”之感,两家人都是黯然离开了法院……
【李佩璇律师评论】婚前赠与行为,在《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其后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中都没有明确提及。司法解释三中,只明确提出了父母出资在子女婚前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他方名下的,则没有表述。
按照婚姻法是大民法框架下的法律的观点,则如果婚姻法没有规定的,得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按照《物权法》规定,既然产权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则赠与行为最关键的一步——“交付”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女方已经完全获得了该房的产权。男方的父母也已经完成了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不得再任意撤销这个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除非女方有如下三个行为:“(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赠与人男方的父母没有撤销该赠与的法定理由。而事实上,女方一没有做严重侵害男方父母或者其亲属的事,也没有对男方父母有抚养义务,当时接受赠与时也没有约定接受赠与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从这里来看,男方父母几乎没有任何理由能要回该房产。
再来看我以前分析过的孙雅莉悔婚案,该案中的赠与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这种赠与,如果被看作是有结婚目的的赠与,那么,在结婚目的落空后,赠与可以撤销。跟本案似乎有相似之处。但是,本案的赠与人不是结婚对方,而是男方的父母。男方的父母是基于对这个未来儿媳的喜爱而为的赠与,不存在结婚目的,也不可能因为不喜欢了,就收回赠与。因此,以赠与目的落空为由撤销赠与,似乎比较勉强。
那么,以彩礼为由呢?双方根本没有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哪来的彩礼之说呢?这种说法比有结婚目的的赠与还勉强。
本案,男方的诉求之一是或者返还首付款。这个请求,实际上是把男方父母购房行为看作了一个债权。这种债权只能靠近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按不当得利理论,但依然有其“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软肋。
因此,本案,不管是按照婚姻法,还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还是民法通则,对女方都是有利的。但是,这样的判决绝对又是突破了大家对于传统道德的底线的遵守。一个法律,如果在执行过程,屡屡越过大家的道德底线,这个法就是一个值得推敲的法。
法官在实践中,担当着越来越多的平衡责任与社会责任,即平衡立法与现实的冲突,让大家还觉得我们生活在法律即道德的底线环境中。因此,本案的法官,采用了调解的方式结案。所谓调解的方式结案,就是在不用法律判决书的方式评判是非的情况下,得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认可,用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这种方式解决了法官在选择法律与道德时的难题,同时案件的结果又符合传统道德、价值观。
目前中国又处在一个修法、立法高峰,希望未来的立法技术更全面、更缜密,不至于出现立法本意是善意的,在实践中却只能得出恶的结果来。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基本上还是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案,自由裁量也是在条文范围内。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立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律师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