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案例业主将入户门外移1.5米,法院判决拆除

业主将入户门外移1.5米,法院判决拆除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3-02-27 18:34:4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何某购置了一套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的房屋,小波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小波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

  如此一来,小波不仅将好几平米的公共楼道空间占为私有,入户门向外开启时,与邻居家的距离也缩短,影响人员通行便利。

  早在小波刚开始装修时,何某就从装修师傅处听说了该消息。他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通知小波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户门,没想到小波依旧我行我素,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何某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将小波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波辩称:自己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入户门倾斜严重,考虑到自家是最边户,邻居出入无需经过自家大门口,于是适当地将入户门修正了部分距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被告私自将该过道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原告作为相邻房产的业主,在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装的封堵过道的建筑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房屋门口过道处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并将过道及入户门恢复原状。

  被告小波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房屋入户门外的公共通道以及其他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一般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私占共有部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主要有占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形式,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在生产、生活时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装等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业主发现入户门安装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整改,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不可通过私改、外移入户门等方式解决。否则,作为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业主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