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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猝死引房产继承纠纷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20:4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男子庞某猝死后,他的妻子王某要求继承公婆财产,但这时庞某的弟弟和妹妹却拿出了庞某生前所写的放弃继承的证明。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经过审理没有确认证明的有效性,并判决妻子王某胜诉。

  打官司争200万元房产

  王某诉称,公公家有4个子女,公公婆婆现已去世,两人生前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产,现价值200万元左右。2011年8月26日,庞某在王某外出期间猝死,王某因而起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1/4的产权。

  对于王某的起诉,庞某的弟弟妹妹提交一份庞某放弃继承的证明称,2008年4个子女在长辈主持继承时,庞某明确表示放弃对父母房产的继承权。2009年,兄弟姐妹4人在长辈的主持下,对父母遗留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当时庞某也在场,也没有表示异议。

  此外,弟弟妹妹还指出,两人夫妻关系不和,王某连庞某死亡都不知道。庞某的弟弟妹妹说,2011年8月26日,因联系不到庞某,他们撬开了庞某家门,发现庞某死在客厅中,尸体已经高度腐烂,然而此时王某已经搬出另住,对庞某死亡都不知道。

  法院质疑放弃继承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庞某放弃财产的证明是否真实,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未能作出鉴定结果。由于当时组织分割财产的长辈出庭证明的分割财产的整个过程,表明庞某当时在场,因而应以《遗产分割协议》为准,鉴于财产已在庞某去世前分割完毕,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上诉后,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和转换的原则理解有误,从而导致判决不当,并做出了改判。市一中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庞某本人是否作出过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庞某的弟弟妹妹等人提供证明,就有义务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由于几人不能通过鉴定程序或是其他方式证实公证申请确是庞某本人书写,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和庞某的弟妹3人各分享房屋1/4的产权。

  (来源:京华时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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