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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款付清未过户 卖主反悔买主求援助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18:57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兴田 王渊) 刘某是江西上饶市人,来南昌市工作已经三年,现于一公司做财务经理,迫于房价与自己收入的压力,一直未置业。刘某在南昌谈了个女朋友,关系处了近一年,关系很好,也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但是女方亲属提出,买了房子后再考虑结婚,刘某跟自己父母商量后,一致决定,咬咬牙先买套房产。

  2009年3月15日,通过朋友介绍,刘某认识了正想转卖自己一处房产的王某,双方通过交涉,达成协议,王某将位于南昌市XX区XX号一套建筑面积为102㎡的房产卖给刘某某,刘某于2009年5月10日前支付给王某房款50万元整,同时约定刘某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王某后,王某将房屋门钥匙给刘某,之后一星期之内双方去南昌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通过各方努力,刘某将筹集到的五十万按时交付给了王某,王某也当场给了刘某房门钥匙,并约定第二天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自此之后,王某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打通了之后说自己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了南昌,房产过户事宜一直耽搁,刘某也想,合同以及付款凭证、未更名的房产证都在我手上,现在也住在这所房子里面,不怕他不办理过户。

  2010年3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转暖,上述房产也相应的升值,由以前的市价50万升值到65万,这时王某主动联系刘某,说房屋产权还没有过户,我房子不卖给你了,40万以及这期间的利息我退给你,刘某肯定不答应,之后双方之间越闹越凶,王某经常去刘某家里骚扰,严重扰乱了刘某家的安宁,最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让王某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0年10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判决合同有效,并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王某承担,于过户时一同交付给刘某,双方当庭签收判决书后,都未在规定的上诉期15天内提起上诉,该判决书生效。同月28日,刘某电话联系王某,要求今天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事宜,王某说好,但是直至过了履行期限,王某一直未按判决书履行协助房屋过户事宜。

  2011年8月,刘某在一直要求王某协助过户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预交了执行费7400元,法院裁定将坐落于南昌市XX区XX号一套建筑面积为102㎡的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并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16200元(诉讼费8800元以及执行费74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某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法院向南昌市房管局以及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顺利将上述争议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同时从银行直接扣划了王某账上的16200元。

  在当下房地产市场如火如荼的情况下,该案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买卖双方都从自己的角度想利益最大化,但是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不得违法办事。本案中刘某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获得了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人生阅历的不同,在买卖不动产等大宗交易的情况下,会产生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纠纷,所以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全,建议向律师或者懂法的朋友先咨询一下意见,做到心中有数,最好的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该案中的王某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民法相关规定,最后在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的情况下,自己也为此多支付16200元,从道义上讲,王某的这种做法利字当头,丧失自己的信用,不道德;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仅损失了一万多元钱,而且该行为完全触犯了刑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罚金。所以,无论从道德、经济上,还是法律上,建议大家依法办事,遵守法律,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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