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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签订“阴阳合同” 只为骗取高额贷款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16:55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张朦 崔道远)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法官快速执行了一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骗取高额贷款的案件,有效的避免了损失的发生。

  原告张某在起诉时称,2011年1月11日,自己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以59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密云某小区的房屋卖给王某。但后来因为被告购买这栋房屋申请的贷款60万元未能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申请解除该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房款59万元,为何会出现60万元的贷款申请一说?法院经审理查明,原来是买受人为了骗取高额贷款而与卖方串通好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才出现了“低房价高贷款”的情况。

  事实上,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实际签订了两份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是于2011年1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卖方张某以59万元的价格将密云某小区的房屋卖给王某,并约定“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一万元,乙方贷款60万元,(由于)乙方贷款金额过高,因乙方原因不能批贷,定金一万元不退,双方终止合同”。被告王某为了能够实现这份合同中的60万元高额贷款,在1月17日,与原告张某串通后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7万元,并由买受人王某向某银行申办抵押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王某为达到高额贷款的目的,与原告串通,签订不真实的买卖合同。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都应属无效。

  现在本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负责这起案件执行部分的法官在收案后尽快向密云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双方之间的网签合同,及时保护了银行利益和国家利益,避免了当事人骗取“高额贷款”的诡计得逞。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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