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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迟未办理门面产权过户手续 房产公司遭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39:03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房产公司在2004年以公司名义办理了门面所有权证,后于2007年将门面出售给他人,但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桂林市达先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韩玉海办理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被告退还原告契税、办证费、公共维修基金共491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635.16元。

  原告韩玉海与被告桂林市达先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一门面出售给原告所有,总金额为78200元;被告应在门面交付使用后3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韩玉海支付给被告购房款,并给付被告契税、办证费3346元,公共部分维修基金1564元,被告开具了《桂林市代收费用专用收据》,并将上述房产交付给原告韩玉海使用至今。原告韩玉海于2011年10月25日缴纳了契税2346元、印花税39.1元、滞纳金1635.16元、公共维修基金1564元。此后,因被告未协助原告韩玉海办理上述房产和土地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应诉后称已经履行了协助过户的义务,但房产不能过户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被告同意退还契税、办证费、公共维修基金,但不同意赔偿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给被告购房款,被告亦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现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经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涉诉房产不能过户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韩玉海要求被告退还契税、公共部分维修基金的诉求,被告代收的契税、公共部分维修基金未交纳至相关部门,现原告韩玉海已经自己交纳,故被告代收的契税、公共部分维修基金应当退还。本案中,被告未能依约缴纳代收的税款造成原告韩玉海被加收滞纳金1635.16元,被告对该损失应予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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