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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擅自卖房屋 租赁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31:15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张某将自己的一幢房子租给陈某,双方约定,房租每年为2万元,每年年底12月准时支付租金,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签订3年多后,张某因病去世,该房产由其3个儿子继承。

  张某的大儿子在张某去世的第三个月擅自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其间未与自己的两个弟弟商量,也未提前告知陈某。李某一次性付清了30万人民币房款,并与张某的大儿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后,张某的大儿子告知陈某房屋已经售出,必须立刻搬离。李某认为,自己有权继续租赁或者买下该房屋,张某的大儿子无权擅自卖掉房屋。双方协商未果,提至泉州仲裁委。

  泉州仲裁委经过调查后认为,陈某有权继续租赁房屋,也拥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案件点评

  《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虽然张某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屋,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这并不影响陈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陈某仍然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继续承租该房屋,张某的儿子无权要求陈某搬出房屋。

  其次,张某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及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事先未征求陈某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张某儿子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

  另外,张某的三个儿子继承房屋以后没有进行分割,故该房屋应归三人共有,张某的大儿子在未征求其他两位共有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也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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