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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难忍买到“凶宅”要退房 买卖应尊重公序良俗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27:17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据《新闻晚报》报道,近日,刚过而立之年的曾先生遇到一件倒霉事。他给晚报114读者热线打来电话,痛斥上家故意隐瞒事实,自己不明真相才买下了“凶宅”。对此,卖家则强调带看房屋时曾随口提起过,当时买家没接话。

  究竟是上家刻意隐瞒,还是下家过于迷信?本报记者展开调查。

  [事件回放]

  买二手房安家顺利过户

  曾先生和妻子是来沪打工的白领,已过而立之年。婚后,他们一直租住在浦东花山路上的一个商品房小区里。 2010年年底,夫妻俩打算买套房子,在上海安个家。

  决定买房后,夫妻俩四处打听看房,最终看中了自己租住的小区。熟悉的小区配套,便利的公共交通,都是他们的首选。可是房源非常紧俏,周边中介偶有一两套在售二手房也是大面积、高总价的。

  无奈之下,曾先生打算上网碰碰运气,查看庆豪房产中介挂出的一套小区房源,55平方米总价91万元。“与当时小区每平方米1.7万元左右相比,这套房源的缺点是在顶楼,不过带了个阁楼,1.65万元的单价还算适中,关键总价也不高,在承受范围之内。 ”考虑再三后,曾先生通过中介看了房,并付定金签了合同。

  “我们首付了40多万元,其余的房款都是贷款购买的。 ”从看房、议价到过户,整个过程在张杨路庆豪房产中介的安排下都非常顺利。

  “本来双方约定放贷后交房,不巧碰到我老婆生孩子,所以交房的事延后到了2011年4月,期间我们依然住在租赁的房子里。 ”曾先生说。

  2011年11月,安顿好孩子、调养好妻子的身体,夫妻俩准备着手装修买来的二手房,直到这时小区的几位相熟邻居才知道,这对白领夫妻在小区里买了房子。可是,随着消息的散开,曾先生全家慢慢感觉到了异样。

  “带孩子在小区散步,时常有人问起我们买的那套房子,眼神总是怪怪的。慢慢觉得邻居们在偷偷议论,‘就是他们买的’、‘这种房子怎么能买呢’、‘这对夫妻好傻哦’,可是,每次细问对方都避而不谈。 ”于是,曾先生夫妇带着房产证和身份证,前往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

  得知真相无法接受“凶宅”

  在等待民警消息期间,曾先生联系卖家,那是一对80后的小夫妻,“我问他们房子怎么回事,听邻居口气好像出过事,可他们说不知道。 ”

  事后,经警方核实,这套房屋内发生过命案。曾先生告诉记者,再与卖家联系时,对方说不能听别人乱讲。

  曾先生在网上翻阅了许多媒体的报道,2010年7月,这套房屋的租客之间曾发生一起命案:一对兄弟因家庭、生意矛盾,持刀、铁锤械斗,最终哥哥杀害了母亲和弟弟,两名死者皆因被钝器打击头面部而死,场面极其血腥。 2011年上半年,凶手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花费半生心血买的二手房,居然曾是一套“凶宅”,令人震惊的消息,让这个小家庭炸开了锅。曾先生不知如何是好。

  “我马上联系卖家,他们在电话里改口说曾告知过我们这件事情。”对于上家的说法,曾先生夫妻很是气愤,如果知晓这是“凶宅”,就算房子再便宜,他们也不会买的。更何况,房子的交易价格与当时小区其他房子的挂牌价格相比,单价上根本就没有优势。

  “在‘凶宅’的阴影之下,现在我们一家三口和母亲,还是居住在租借的房子里,根本不敢也不可能实际居住在那套房子里。 ”曾先生认为,上家范先生夫妻故意隐瞒命案真相,这是不诚信的交易行为,“我们要退房! ”

  [记者调查]

  卖家认为买家应该知道实情

  到底是上家刻意隐瞒,还是下家的封建迷信呢?近日,记者对此事展开调查,分别采访了卖家和房产中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卖家是一对80后小夫妻,丈夫姓范,妻子姓蒋,房屋买卖事宜都由公公范老先生代劳。 28日,记者先致电卖家之一、妻子蒋女士,对方一听是记者便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几经周折,又联系上了她的公公范老先生。

  范老先生表示,“是我带着曾先生看房的,当时中介也在场。我们约在小区门口碰头,我从曾先生那里听说,他就租住在小区里。当时,我边走边随口用上海话提了一句,‘房子里死过人’,曾先生没有接话,我想他既然是租借在小区里的,肯定知道这件事,当时也就没再提起。 ”

  随后,记者致电庆豪房产中介经办人,对方明确表示,中介公司不知道该套房屋曾经发生过命案一事,直到买家得知后致电中介,公司方才听闻此事。 “如果卖家告诉过我,卖房子的时候我肯定会告诉买家,别说是凶杀案,就是普通的生老病死,如果卖家告诉中介,我们没理由不告诉买家的。 ”经办人表示,公司从曾先生处得知命案时,曾联系过卖家,对方承认有命案一说,但卖家表示曾告诉过买家。

  “在签订合同之前,范老先生根本没有带我们去看过房子。当初带看房子的,是中介委托的一个朋友。 ”曾先生告诉记者,“买卖过程中,上下家碰面时,中介工作人员都在场。中介怎么可能让上下家私自碰面呢?中介不知道命案一事,我又怎么可能知道呢?我觉得被上家范先生夫妻欺骗了,他们刻意隐瞒了这么重大的事情。 ”

  买家质疑卖家挂牌舍近求远

  据曾先生反映,寻找房源时,小区周边中介的零星房源都是大房型、高总价,当时看到网络消息与庆豪房产中介联系时,曾问起过为什么这套房子只在该中介挂牌,中介表示与房东是朋友,上家并不急着卖。

  记者注意到,这家庆豪房产中介位于张杨路2847号,与浦东新区花山路上的这套房子,在丁丁地图上显示,两地相差了14多公里。

  曾先生质疑,卖家为了隐瞒这套房子曾发生过命案的情况,刻意舍近求远,到那么远的中介去挂牌。

  对此,范老先生明确表示,这套房子是他买在儿子和媳妇名下的,交易手续都是由他代为办理的。从买进房子到发生凶杀案,再到卖出房子,前后不过一年左右的时间。期间,房子一直出租着,除了闲置半个月外,房子里一直有人居住的。

  说起房子挂牌一事,范老先生告诉记者:“平时我们都住在浦西,去花山路路上都经过张杨路德平路附近,且那里也靠近房地产交易中心,因此,我就顺便在那里的中介挂了牌。同时,在小区周边的中介我们也挂过牌,只不过挂牌价格比庆豪中介挂牌的价格高些。 ”

  截至记者发稿,曾先生夫妻已准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本报对此将跟踪报道。

  ◎律师观点

  房屋买卖应该尊重公序良俗

  赵星海律师分析,房屋内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后,命案对于这套房屋已经构成了重大事项或者说重大瑕疵;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风俗习惯,对房屋内发生的恶性凶杀案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属于公序良俗。

  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的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或者说实际的使用价值没有收到损害,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和风俗习惯,房屋的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上不确定的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下降。

  因此,房内曾发生恶性凶杀案件这一事件,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事件或者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房东应当在买卖合同签署之前就将恶性凶杀案件全部告知购买方。

  此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房东理应将房屋内曾经发生过的恶性凶杀事件如实告知购买方,由购买方决定是否选择购买曾经发生过恶性凶杀事件的房屋;若房东表示已经将该恶性凶杀事件告知了购买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房东没法证明自己已经告知的情况下,构成欺诈。购买方有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买房需要注意查询相关信息

  赵星海律师提醒市民,房屋交易前,买家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查询了解。

  产权登记信息: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购买方可以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欲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如房屋权利人、权利人取得时间、土地、房屋性质、抵押登记、司法限制等信息;携带任何人身份证即可。

  户籍信息:户籍信息原则上需要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大部分派出所都可以接受购买方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原件查询该套房屋的户籍信息;也可以在买卖合同签署前,房东携产证原件陪同购买方一起前往进行查询,了解该房屋内户籍情况。

  水电煤物业管理费:建议直接电话相关热线电话进行查询,直接向客服人员询问需要购买的房屋地址即可,如上海供水热线“962740”等;物业管理费等可到物业公司进行了解。

  如果涉及到凶杀案件,实践中查询难度比较大。因为该类刑事案件不对外公开,非正常死亡事件也涉及到个人隐私等问题无法查询,即便聘请律师往往也无法查到。目前,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在签署的买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要求房东告知有可能影响到该房屋居住及交易价值的重大事项,并约定如果房东没有如实告知,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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