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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占房屋遭父亲起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11:48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郭晶) 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年轻人“啃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父母与子女的矛盾逐渐凸显。78岁的老王与女儿最近就发生了矛盾,并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房屋,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该案。

  老王诉称,多年来,其与女儿小王一直共同居住在其拥有产权的两居室房屋中,但小王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他现在已是78岁高龄,身体有多处疾病且病情严重,因此,老王想雇保姆居住在其家里,对其进行照顾。但小王长期占据其中一间,令其无法雇佣保姆入住家中。另外,老王称在其他地方还有两间平房,始终由女儿小王管理。故老王要求小王从该两居室房屋中搬出。

  女儿小王则认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她有权继承该房屋的份额。此外,小王一直单身未婚,自父亲单位分配了房屋之后,就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起,她并未进行管理父亲所说的平房,现在也没有其他住房,更没有能力在外承租房屋。小王还表示,其一直照顾父母,也从未反对父亲雇佣保姆。因此,小王不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老王所在单位分配该房屋至今,其女儿小王便与老王共同居住,双方形成了共同居住的关系。小王是该房的共同居住人,且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其并无其他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老王虽主张要求女儿搬至平房内居住,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否存在及是否仍为老王的承租房,故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但小王作为成年子女应积极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父亲对房屋的合理使用与支配,给予父亲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以颐养晚年。在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小王亦应主动改善与父亲关系,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老王要求小王搬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老王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同于其他物权保护纠纷的案件,上述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系亲缘关系,因此老人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查明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情况、老人要求子女腾房的真正理由、子女是否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再作出裁决是否由子女腾房。同时,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的同时,也应对于子女多一些提示和教育,确保老人老有所依。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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