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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低买高卖 东窗事发退还差价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10:56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于凤卫) 房屋中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犯法律规定,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8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中介公司向购房人退还多收款项25112.88元,并向购房人支付因多收费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2010年9月21日,原告李某(甲方)与被告洛阳市某房屋中介公司(乙方)签订委托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购买洛阳市某小区1-601号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此价格为全包价,本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0年10月3日止。乙方协助甲方审查委托购买房屋的产权合法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向乙方支付佣金。合同签订后,在被告完成了促成房屋买卖的服务行为后,原告分批向其支付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款项。2011年8月6日,房屋出卖人向原告李某出具证明,其收到房屋中介公司交付的1-601房款全额共计贰拾柒万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在依法依约办理原告的委托事务后,有权依照双方的约定收取相应的费用;但是,有关费用的收取必须建立在公平合理、合法及符合约定的基础上。据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房款27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的契税、公证费、抵押服务费、中介费等,法院对原告认可的上述费用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补面积款”及“补面积契税”两项费用,因该费用发生于原告与被告形成中介服务关系之前,该笔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法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提出的代办银行贷款费1200元,虽然双方并未约定协助办理贷款这一服务项目,现被告实际协助原告办理了贷款,现原告已实际取得了贷款,应当认为被告已经完成了此项服务,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故对于此项费用,法院予以确认,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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