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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受让国有土地 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9:09:41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唐道河) 一村民用自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与他人调换镇上土地建房时,该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村民停止侵权。该村民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县政府的颁证错误,要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村民败诉。

  1974年11月18日,第三人石塘镇大清塘初中,在石塘公社的主持下,为明确用地范围,与石塘镇广竹、东南、料塘、扒子岭、乐中等大队签订了《石塘公社大清塘初中学校范围议定书》,并附图。该议定书和附图标明了第三人用地的四至界线。1989年,为解决第三人的教师王俊雄的住房问题,石塘镇人民政府当时的领导签字同意将第三人用地内东面划出一块土地给其建房,王俊雄建房居住几年后,将其房屋转让给王发友。 2007年11月5日,第三人申请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对本校土地(包括王俊雄建房地)权属进行登记。被告派员勘察现场、进行地籍调查和相邻村指界,并对拟登记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权属异议,被告遂于同年12月17日为第三人的土地进行了登记,颁发了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第三人。登记的土地面积66524.77㎡,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第三人。2010年,王发友将从王俊雄处受让的房屋调换给了原告王绩云。原告遂将调换来的房屋拆除,重建新房,第三人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国土、村建下发了《停建通知书》给原告,现原告只建了房屋基础。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原告遂申请桂林市人民政府对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俊雄是第三人的老师,其使用第三人的土地建房,是第三人对本校土地的一种使用方式,王俊雄并没有取得该地的使用权其将其建房地转让给王发友,不受法律保护;王发友又将其调换给原告,更是非法。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权属第三人,原告也认可其建房地在该议定书和附图的四至范围内,属国家所有,因此被告登记土地权属来源清楚,登记实体合法。被告依法对第三人提交的登记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登记土地进行现场指界和公告,登记程序也合法。因此,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判决被维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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