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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变化 赠与房产可撤销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57:5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七岁那年,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居住的房屋归孩子所有。二十年后,儿子张小强凭当年的协议向父亲主张房产时,却遭遇了麻烦。2013年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 约定房产赠与孩子

  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老张夫妇,都是郑州市某国营机械厂的职工,平日里夫妇俩多有争吵,家庭不睦。

  1993年11月3日,经过多次协商,老张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和教育,女方每月愿付抚养费五十元整。二室一厅的住房,彩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家具都归孩子所有,女方不要以上财产。

  1993年12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

  由于孩子比较恋妈,张小强总是往自己母亲那跑。每次也大都住上十天半个月。无奈,张妈妈在1998年期间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从此,张小强就开始跟随母亲生活。

  催要房产 赠与合同还有效吗?

  二十年后,长大成人的张小强像其他人一样,都面临着结婚生子的压力,由于没有房子居住,且身体也不好,张小强无奈向父亲主张当时的赠与,要求父亲过户房产,兑现自己当年的承诺。然而,面对张小强的多番催促,老张却没有过户房产的意思。于是,张小强将自己生身父亲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表示,由于签订协议时,该处房产还没房改,只是单位提供的宿舍,自己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该赠与无效。老张还辩解称,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自己要求撤销赠与,况且,由于父子两人平日从未来往,张小强也没催要,诉讼请求早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最后,老张哭着说,自己已被确诊为结肠癌,要经常去医院住院、化疗,平时也要靠药物维持治疗,即使赠与有效,巨大的医疗费已导致自己生活特别困难,赠与也可以不履行。

  依法审判 法律亦无外乎人情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建成于1987年的该争议房屋原为机械厂公有住房,2001年,进行房改时,老张补交了房款,房产部门为老张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该房屋由老张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和张小强母亲于1993年11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张小强所有,但目前老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该房屋至今尚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也未向张小强实际交付,老张也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张小强请求被告归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小强的诉讼请求,双方也都没有上诉。(本文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惠济区人民法院朱新强法官解释说,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由于该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老张因病而致经济困难,且老张明确表示撤销赠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之规定,老张可以撤销赠与。

  同时,如果老张在协议签订后就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一般是不能反悔的,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也只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此种情况下,老张也可以依法要求其儿子尽其赡养义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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