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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楼房通道引发房屋析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09:58:31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覃标与覃朝等人为了争议双方共有土地以共同使用一楼梯空间做为缝补生意、摆放车辆问题的引发诉讼。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按签订《协议书》约定,建房好均各自办理了房产权使用证是合法的。对覃标关于在一楼建墙隔开缝补生意会损害覃朝等人的合法权益其变更的诉求不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

  覃标与覃森系同胞兄弟关系,覃朝、覃阳、覃锌是杨英与覃森子女。

  1985年4 月27日覃标与父母兄弟等人签订了《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约定百色市右江区某街63号房,改建的第一、二、三、四层由覃森投资,改建后第一、二、三层房屋产权归覃森所有。父亲覃燊由覃森负责赡养,第四层房屋产权归覃标所有;母亲黎兰由覃标负责赡养。宅基地由覃标与覃森共有。各方都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好后,按协议各方都有使用一楼的权利。

  2002年覃森过世,覃朝等人继承上述房屋产权。2011年4至10月间,覃标就其爱人需用铺面做缝补及四楼出租、铺面摆放车辆问题与覃朝多次未果,后覃朝认为铺面门锁陈旧不安全,更换铺面门锁,未能及时配制锁匙给覃标, 2011年12月7日覃标向本院起诉,请求按份共有在一楼建墙分割共有土地使用权,在庭审中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从一楼铺面至楼梯口建墙形成1米宽通道并。

  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森生前依据《协议书》约定办理了63号房屋一至三层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覃标请求在一楼铺面建墙隔开形成通道,实质上仍然是主张分割63号房共有土地以共同利用一楼空间做生意、摆放车辆。对于63号房改建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覃朝等人继承父亲覃森房屋产权,取得了包括一楼在内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覃标在一楼建墙隔开做生意、摆放车辆会损害覃朝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覃标提出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覃朝更换门锁未能主动交付锁匙给覃标,期间原覃标告确实无法通行,庭审中覃朝方意识到了未能及时交付锁匙给覃标实属不妥,已表示尽快交付以保障覃标正常通行,并同意覃标在一楼铺面内定时摆放车辆。据此,通行妨害已经消除,无必要建墙隔开。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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