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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21 10:17:58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杨某长期在乡下从事泥工工作,邓某一直跟随杨某做小工。毛某在乡下建了三层楼房一栋,现需要刷外墙粉刷,经人介绍雇请杨某为其刷墙。经商谈,杨某按日取酬,且杨某的薪酬包括小工工资,小工由杨某自己雇请。杨某遂邀邓某来做小工,并与其谈好薪酬,邓某在做事过程中因杨某的过失而受伤,现邓某起诉杨某与毛某,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邓某的损害是因杨某的过失造成的,而非邓某自己的过失所致,杨某也是毛某的雇员,故邓某的损失应当由毛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雇员因过失致使另一雇员邓某受伤,但杨某的过失并非重大过失,其无需与雇主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毛某作为实际意义上的雇主,对雇员邓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毛某作为实际雇主,应当对邓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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